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86號原告 吳劭珮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世幀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
二、又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惟原告在起訴狀被告當事人欄位僅記載被告姓名為「黃世幀」,漏未記載「黃世幀」之住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致法院無從特定被告黃世幀之身分,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黃世幀。爰請原告持本裁定及民事起訴狀繕本逕向戶政機關查明被告黃世幀之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並提出被告黃世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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