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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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433號聲請人 李登旺 代理人 莊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東溝 等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於109年12月1日之聲請狀僅列洪東溝、 洪東旭 為被告(相對人),聲請人是否僅就洪東溝、洪東旭等二人請求確定訴訟送費用額,其餘被告不為請求,請說明之。
二、請依欲請求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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