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09號原告 翁月珀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榮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50,000元,應繳裁判費35,1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4,6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