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77號原告 曾智勇 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武玉玄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45,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