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045號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上列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NURHAYATI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85,160元,然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內載本票金額為新臺幣77,380元,顯為誤繕,請具狀更正。並請查明尚欠金額是否為新臺幣57,300元,若有誤繕,請一併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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