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255號
原   告  楊明珠
       楊和廉
       楊欽蘭
       楊欽香
兼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和慶
被   告  危桂英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1日下午3時3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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