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255號
原 告 楊明珠
楊和廉
楊欽蘭
楊欽香
兼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和慶
被 告 危桂英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1日下午3時3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