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如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7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譚如庭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危害,併斟酌被告為五專前三年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參其警詢筆錄),暨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
準。
四、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
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
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
┌──┬──┬──┬─────┬───────────┐
│扣案│外觀│數量│淨重│備註│
│之第│││││
│二級│││││
│毒品│││││
│名稱│││││
├──┼──┼──┼─────┼───────────┤
│含第│錠劑│1包│0.8935公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二級││││局扣押物品清單(108年│
│毒品││││度安保字第42號編號1所│
│甲基││││載;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安非││││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
│他命││││44號所載。│
│、第│││││
│三級│││││
│毒品│││││
│硝甲│││││
│ 西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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