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867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沛辰 即準心設計工作室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張耿維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1,7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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