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012號
上 訴 人 張明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