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至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至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至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於民國96年8月28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99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至育前因強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三年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自96年8月28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81號函、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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