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榆臻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 陳愉臻 (以下簡稱為聲請人)因腳痛需就醫治療,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陳榆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及證人 謝安明徐文郎陳昌桂田傑賓 、劉士豪、 柯良佳陳澤宇彭永田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監聽譯文等證據,認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之嫌疑重大,且聲請人於偵查中均係經拘提到案,堪認有逃亡之虞;又聲請人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屬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1年7月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並自同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按羈押之被告,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固然可資參照。聲請人陳愉臻雖以腳痛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經本院就聲請人腳部傷勢是否有亟需治療必要一事,函詢聲請人就醫之竹山秀傳醫院後,該院函覆略以:「經查病患陳愉臻之腳傷需拔除鋼釘,但無立即手術之必要」等語,有該院101年11月15日101竹秀管字第101073
2號函可資參照;另本院亦就聲請人在看守所之健康情況一事,函詢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該所函覆略以:「聲請人現有睡眠障礙之情形,目前病況穩定,持續門診追蹤治療,本所將依其病況予以適當之診治」等語,有該所101年10月15日投所衛字第1010800138號函及函附衛生科門診看診紀錄表影本各1紙可資佐證,足認聲請人並未罹患任何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疾病,其在看守所內接受門診追蹤治療應為已足,故聲請人既無罹患「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疾病,自難據上開規定而認聲請人聲請具保羈押,本院有不得駁回之情事。而經審度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20號案件之卷證資料後,本院認上開羈押之原因事實仍存,且命聲請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將來可能刑罰之順利進行,是應認聲請人仍有羈押之必要。
四、綜上,本件聲請並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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