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772號聲請人即被告 鍾振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鍾振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嫌,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前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而被告業經本院於99年12月10日判決有罪在案,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仍屬重罪,是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鄭水銓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