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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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具保人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保具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具保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具保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完畢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348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院審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沒字第428號執行案件卷後,認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足見其確實已經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