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437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債權移轉通知函因相對人招領逾期,以致遭退回而不能送達,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影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經查,本件經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函覆於98年12月17日、19日、24日派員警查訪甲○○、乙○○於台中縣太平市○○里○○路○○號3樓之1之住所而無人回應,詢問鄰居後得知甲○○、乙○○仍住該地址並未遷出,尚無證據足資證明相對人已因遷移他處致居所不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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