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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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加重竊盜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3月2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6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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