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其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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