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51號附民原告 戴佑哲 附民被告 耿漢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鈺雯法官張郁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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