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揚智 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 律師(法扶律師)
佘宛霖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逸丞 選任辯護人 吳怡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秀宏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