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更一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9號上訴人 蔡宛靜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 律師複代理人 倪子嵐 律師被上訴人 李朝湧
李黃秀梅 李玉蓮 李玉惠 李汶芳 李玉美 李黃采李志珉 李志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
李代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第三項關於「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楊舒嵐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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