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已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13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
稽,原告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乙○
○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
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法官鍾華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