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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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437號
原 告 林哲瑋 即 陳國哲
被 告 悅豪 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紀向謙 即 紀安家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院前以被告向原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因
該票據法律關係及債權成立與否依據,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非俟該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
斷,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
4年4月28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04號確認本票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04號確認本票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6年12月21日以106年度台簡上字第58
號裁定駁回,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是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
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提出抗告理由書(須檢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