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王祥舟 被告信博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列人法定代理人 蘇永源 被告 陳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捌萬肆仟伍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曾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憑,則本院對之自有管轄權。又訴狀送達後,原告將其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由按固定利率計算改為按機動利率計算,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其次,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信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信博公司)邀同被告蘇永源、陳麗雪連帶保證人,分別於如附表一借款日欄所示借款日,向伊銀行借款如附表一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約定如附表一借款期間欄所示借款期間,並均約定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清償本金,利息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利率隨原告基準利率(月調)加週年百分之0.97機動調整】計算利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仍按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應就尚未清償之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之1成,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成,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信博公司各自如附表二利息欄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即未再繳納利息,且於107年6月22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銀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伊銀行得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情,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1,784,53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原告請求之違約金。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尚欠伊銀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借據、授信動用申請書、撥還還款明細查詢單、授信戶及其關係戶不正常放款查詢及授信約定書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實在。至違約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借款之到期日為10
7年6月21日,其違約金應自107年6月22日起算,又被告信博公司係於107年6月22日始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則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借款之違約金,均應自107年
6月23日起算。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邱淑婷附表一:(新台幣/元)┌──┬─────┬─────────┬───────────┐│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日│借款期間│├──┼─────┼─────────┼───────────┤│1│910,000│民國107年1月23日│自民國107年1月23日起│││││至民國107年6月21日止│├──┼─────┼─────────┼───────────┤│2│3,400,548│民國107年2月5日│自民國107年2月5日起│││││至民國107年7月1日止│├──┼─────┼─────────┼───────────┤│3│2,130,000│民國107年3月19日│自民國107年3月19日起│││││至民國107年8月15日止│├──┼─────┼─────────┼───────────┤│4│1,720,001│民國107年4月24日│自民國107年4月24日起│││││至民國107年9月20日止│├──┼─────┼─────────┼───────────┤│5│2,271,500│民國107年5月15日│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07年10月10日止│├──┼─────┼─────────┼───────────┤│6│1,550,100│民國107年5月17日│自民國107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07年10月15日止│└──┴─────┴─────────┴───────────┘附表二:(新台幣/元)┌──┬──────┬─────────────┬───────────┬───────────┐│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原告請求之違約金│├──┼──────┼─────────────┼───────────┼───────────┤│1│712,387│自民國107年6月14日起至清│自民國107年6月22日起│自民國107年6月14日起││││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29【利率隨原告基準利率(月│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調)加週年百分之0.97機動調│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整】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違約金。│││││││├──┼──────┼─────────────┼───────────┼───────────┤│2│3,400,548│自民國107年6月6日起至清│自民國107年6月23日起│自民國107年6月6日起││││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29【利率隨原告基準利率(月│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調)加週年百分之0.97機動調│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整】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違約金。│├──┼──────┼─────────────┼───────────┼───────────┤│3│2,130,000│自民國107年6月20日起至清│自民國107年6月23日起│自民國107年6月20日起││││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29【利率隨原告基準利率(月│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調)加週年百分之0.97機動調│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整】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違約金。│├──┼──────┼─────────────┼───────────┼───────────┤│4│1,720,001│自民國107年6月25日起至清│自民國107年6月25日起│自民國107年6月25日起││││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29【利率隨原告基準利率(月│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調)加週年百分之0.97機動調│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整】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違約金。│├──┼──────┼─────────────┼───────────┼───────────┤│5│2,271,500│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清│自民國107年6月23日起│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29【利率隨原告基準利率(月│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調)加週年百分之0.97機動調│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整】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違約金。│├──┼──────┼─────────────┼───────────┼───────────┤│6│1,550,100│自民國107年6月18日起至清│自民國107年6月23日起│自民國107年6月18日起││││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29【利率隨原告基準利率(月│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調)加週年百分之0.97機動調│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整】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