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鳳碧
  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惟被告鍾鳳碧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8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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