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3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献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献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献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經受刑人陳述意見略以:對於定應執行刑案件無意見,懇請考量案件均有交代上手,且深感悔意,從輕定執行刑等語,有受刑人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分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至113年4月30日間,均為侵害社會法益,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及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以及其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王献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罪日期
113.02.26.
113.04.01.
113.03.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29號等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29號等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2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2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27號
判決日期
113.12.25.
113.12.25.
113.12.25.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4.02.
114.04.02.
114.04.02.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41號
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114年執緝字第194)
附表:受刑人王献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13.04.17.
113.04.17.
113.05.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74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74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8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8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90號
判決日期
114.02.27.
114.02.27.
114.03.1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8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8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2.27.
114.02.27.
114.03.1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43號
編號4–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14年執緝字第195)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14號
編號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附表:受刑人王献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05.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90號
判決日期
114.03.1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3.1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14號
編號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