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44號

上訴人 方惠民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

被上訴人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鴻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同年7月30日上午11時15分行言詞辯論。茲因兩造均表示兩造現正洽談和解條件,有成立和解之望等語,是本件應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取消前揭言詞辯論期日,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準備程序期日。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許秀芬

              法 官戴博誠

              法 官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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