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44號
上訴人 方惠民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顏鴻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同年7月30日上午11時15分行言詞辯論。茲因兩造均表示兩造現正洽談和解條件,有成立和解之望等語,是本件應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取消前揭言詞辯論期日,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準備程序期日。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許秀芬
法 官戴博誠
法 官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