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42號原告 江志敏 訴訟代理人 陳恪勤 律師被告 楊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茲因被告遲誤期日,並於庭後提出答辯狀及證據,本院審酌本件仍有爭執,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