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42號上訴人 江志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芳 間因本院109年度訴第2842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其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430萬元計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68萬0,833元(計算式:4,300,000元×5%÷12個月×38個月=680,8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