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8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達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2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文達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廖棣儀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