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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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70號抗告人 洪正 壹住○○市○○區○○路000號0樓
李秀鵉 洪淑珍 洪淑娥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 洪正壹 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本件相對人聲請拍賣抗告人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原裁定准許之,雖僅洪正壹提起抗告,惟系爭不動產原為洪正壹與李秀鵉、洪淑珍、洪淑娥之被繼承人 洪總杉 所有,洪總杉於民國111年12月18日死亡,系爭不動產由其繼承人即洪正壹、李秀鵉、洪淑珍、洪淑娥繼承,經辦畢繼承登記,所有權應有部分各4分之1,應認本件對於洪正壹與李秀鵉、洪淑珍、洪淑娥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洪正壹提起抗告之行為形式上對李秀鵉、洪淑珍、洪淑娥有利,效力應及於未提起抗告之李秀鵉、洪淑珍、洪淑娥,爰將其等併列為抗告人,先予敘明。
二、抗告人洪正壹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抗告人之被繼承人洪總杉於109年10月20日,以所有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抵押權,以擔保李秀鵉向相對人之借款債務(下稱系爭抵押權),惟李秀鵉嗣未依約清償債務,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相對人300萬1,715元本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由,而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然李秀鵉年事已高、不識字,當初借款係為解燃眉之急,乃相對人未將借款期間屆滿後不展延,或屆期未清償將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之事告知李秀鵉,應認未善盡告知義務。又洪總杉因心肌梗塞驟逝,無法交接借款人轉移或相關處理,惟相對人知悉洪總杉死亡後,仍未明確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告知獨居且不識字之李秀鵉。相對人貸與款項時,便宜行事,造成李秀鵉後續簽約及繳款困擾,自應給予李秀鵉還款期限,而非逕行聲請拍賣李秀鵉現居住使用之系爭不動產。原裁定遽予准許相對人拍賣系爭不動產之聲請,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原裁定就上開資料為形式上之審查,認應准許相對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洪正壹雖為上開主張,惟相對人曾於000年00月間發函催告李秀鵉於3個月內清償債務,業據其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為證(見原審卷第97至100頁),可見相對人並未如抗告人所述不曾告知李秀鵉應清償債務,或未給予還款期限。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未據全數清償完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仍屬存在,相對人聲請裁定拍賣系爭不動產,以實行抵押權,自屬權利之正當行使。至抗告人洪正壹其餘主張,均僅在陳述李秀鵉辦理貸款過程,尚非本件所應審究。從而,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系爭不動產之聲請,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悅芳
法官施盈志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黃雅慧附表:
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0000-0000李秀鵉4分之1洪正壹4分之1洪淑珍4分之1洪淑娥4分之1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建物門牌○00000○○段0000-0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一層:25.84二層:25.84三層:25.84屋頂突出物:14.96合計:92.48李秀鵉4分之1洪正壹4分之1洪淑珍4分之1洪淑娥4分之1○○○路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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