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5年度訴字第3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