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管理員會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