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23號聲請人 吳明輝 即伊士曼廣告油漆工程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其良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舜程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徐維君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11年11月30日20,268元U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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