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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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陳儀聰 被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葉昭甫 訴訟代理人 左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