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翌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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