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19號聲請人 林小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 賴宜妹 (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住○○市○○區○○○街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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