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原告 丁春長 被告 吳桂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劉育綾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