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082號
原 告 蕭世佑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徐仲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並應於庭期前提出:
1.拍賣損益試算表中法務費用新臺幣(下同)20,213元及其他費
用315元實際支出之證明(如支出傳票或發票等)。
2.系爭本票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