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小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小字第1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被 告 高楠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635元,然原告僅繳
納新臺幣1,000元,應再補繳新臺幣1,100元,且本件訴訟程序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非小額訴訟程序,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