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5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前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詹 前來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適用法條欄關於累犯是否加重其刑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多次相同之竊盜案件前科,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且除有事實欄所載之竊盜案件前科(構成累犯,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外,又於民國110年至111年間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清潔人員,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承認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業已扣案發還告訴人,有贓物領保管單各1份(見偵字卷第16頁)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 楊唯宏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617號被告詹前來男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前來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5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提起上訴,經同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869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㈡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審訴第10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之罪刑,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㈢又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㈢㈣案件之罪刑,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2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開㈠㈡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9年3月6日縮刑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併付保護管束,於109年7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12月9日下午1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徒手竊取 李容瑜 所有放置在機車之OPPO手機(型號:A52020價值新臺幣8,500元)1支,得手後隨即步行離開現場。嗣經李容瑜發現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詹前來,並扣得上開手機(已發還)。
二、案經李容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詹前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李容瑜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監視器錄影畫面及其翻拍照片6張。
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檢察官楊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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