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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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馨平 (即 彭祉嘉 即 彭艷禮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聲請前二年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亦請註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長子 彭鉦譯 、次子 彭靖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釋明其二人目前是否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及分擔家中支出,若有則金額分別為何?
四、聲請人表示機車為其代步工具,惟卷附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無相關登記資料,請提出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機車之價值為何,若該機車非聲請人所有,應併說明機車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五、聲請人父親 彭武彥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2年及
103年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包括入監服刑之親屬),並釋明其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並檢據撫養支出之證明。
六、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
七、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查聲請人自陳現為兼職推銷保養品業務,薪資收入金額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列金額並不符,請說明之。又依聲請人所陳其向友人購買保養品來銷售惟無任何單據佐證,請陳報友人的公司名稱,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勿僅提出存摺)。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