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70號聲請人 莊啓彬 聲請人 曾炳鄰 聲請人 莊秀蘭 聲請人 謝淑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謝富貴 即 謝秀鑾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淑霞 即謝秀鑾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謝 秀女即謝秀鑾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淑華即謝秀鑾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謝秀鑾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於民國(下同)84年11月8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債權額比例莊啓彬、曾炳鄰、莊秀蘭各3分之1、清償日期87年11月6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莊啓彬、曾炳鄰、莊秀蘭對債務人謝秀鑾之債權。
㈡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謝秀鑾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
於84年3月22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謝淑華對債務人謝秀鑾之債權。
㈢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謝秀鑾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
於84年11月9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500,000元、債權額比例莊啓彬、曾炳鄰、莊秀蘭各連帶債權3分之1、清償日期87年11月6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莊啓彬、曾炳鄰、莊秀蘭對債務人謝秀鑾之債權。
㈣雖謝秀鑾於108年9月23日死亡,胡謝富貴、謝淑霞、張謝秀
女、謝淑華為其繼承人,並於108年11月15日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繼承登記,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詎被繼承人謝秀鑾及其繼承人,債務已屆清償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西區│後壠子││93-61│150│公同共有6000分之80│││││││││(胡謝富貴、謝淑霞、│││││││││張 謝秀女 、 謝淑華公 │││││││││同共有)│└─┴───┴────┴───┴───┴──────┴────┴──────────┘┌─┬──┬───────┬────────┬────────────┬──────┐│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204│臺中市西區後壠│住家用、│七層:15.85││公同共有全部││││子段93-6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15.85││(胡謝富貴、│││├───────┤12層│││謝淑霞、張謝││││臺中市西區臺灣││││秀女、謝淑華││││大道一段703號││││公同共有)││││七樓之5│││││├─┴──┴───────┴────────┴──────┴─────┴──────┤│共有部分:後壠子段5230建號,面積:296.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00分之91│└─────────────────────────────────────────┘附表二: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南屯區│大新││783│1,031│公同共有10000分之189│││││││││(胡謝富貴、謝淑霞、│││││││││ 張謝秀女 、謝淑華公│││││││││同共有)│└─┴───┴────┴───┴───┴──────┴────┴──────────┘┌─┬──┬───────┬────────┬────────────┬──────┐│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318│臺中市南屯區大│住商用、│一層:44.00│陽台:8.82│公同共有全部││││新段78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二層:46.51│平台:8.27│(胡謝富貴、│││├───────┤12層│地下一層:│花台:1.62│謝淑霞、張謝││││臺中市南屯區大││40.69││秀女、謝淑華││││光街265號││合計:131.20││公同共有)│├─┴──┴───────┴────────┴──────┴─────┴──────┤│共有部分:大新段4375建號,面積:2,25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0││大新段4376建號,面積:1,002.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