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再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抗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 陳聰傑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謝以涵 間假扣押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108年度抗字第301號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