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3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工會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8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表人 洪秀龍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潘世峰
參加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屏東營
運處企業工會代表人 劉衛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屏東營運處企業工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屏東營運處所屬員工劉衛仙等33人,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向被告申請登記成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屏東營運處企業工會」即參加人,經被告依工會法第6條、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審查結果,認符合申請登記企業工會之要件,遂以108年1月25日屏府勞工字第10801515100號函(下稱原處分)同意登記立案,並發給登記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嗣原告以利害關係人地位表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黃堯讚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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