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80號抗告人 楊綉霞 相對人 洪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度司票字第781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至該本票債務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又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
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本票執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就執票人之追索權已否罹於時效之實體上爭執,無權予以審究(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均業已逾3年之時效,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即抗告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是法院僅就系爭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附表所列系爭本票形式上既已具備發票日、金額等本票依法應記載事項,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至於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有無罹於時效而消滅之事項,因涉及請求權時效有無中斷、如何計算等事實而待調查認定,並非單由票面外觀之形式上記載即得判斷,揆諸上開說明,抗告法院不得審酌其時效抗辯,抗告人其餘所辯情節,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自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無於本件本票裁定程序中為此實體事項爭執之餘地。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為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紀俊源┌────────────────────────────────────────────────────────────┐│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1年6月14日│100,000元│91年7月20日│91年7月20日│TS158552││├──┼───────────┼─────────┼───────────┼───────────┼────────┼──┤│002│91年6月14日│100,000元│91年8月20日│91年8月20日│TS158553││├──┼───────────┼─────────┼───────────┼───────────┼────────┼──┤│003│91年6月14日│100,000元│91年9月20日│91年9月20日│TS158554││├──┼───────────┼─────────┼───────────┼───────────┼────────┼──┤│004│91年6月14日│100,000元│91年10月20日│91年10月20日│TS158555││├──┼───────────┼─────────┼───────────┼───────────┼────────┼──┤│005│91年6月14日│100,000元│91年11月20日│91年11月20日│TS158556││├──┼───────────┼─────────┼───────────┼───────────┼────────┼──┤│006│91年6月14日│100,000元│91年12月20日│91年12月20日│TS158557││├──┼───────────┼─────────┼───────────┼───────────┼────────┼──┤│007│91年6月14日│100,000元│92年1月20日│92年1月20日│TS158558││├──┼───────────┼─────────┼───────────┼───────────┼────────┼──┤│008│91年6月14日│100,000元│92年2月20日│92年2月20日│TS158559││├──┼───────────┼─────────┼───────────┼───────────┼────────┼──┤│009│91年6月14日│100,000元│92年3月20日│92年3月20日│TS158560││├──┼───────────┼─────────┼───────────┼───────────┼────────┼──┤│010│91年6月14日│100,000元│92年4月20日│92年4月20日│TS158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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