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9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99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要旨略以:甲○○因不滿 陳江樹 與其前女友 朱秀娟 同居,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97年6月12日22時許,在新竹縣○○鎮○○街○○○巷○○號7樓朱秀娟住處,將陳江樹所有放置於屋外鞋櫃內之工作鞋、皮鞋、布鞋及拖鞋各1雙,往上址1樓社區花園內丟棄,嗣經陳江樹前往尋找,僅尋回上開布鞋1雙及皮鞋1隻,其餘者均已遍尋不著,藉此毀棄上開工作鞋、皮鞋及拖鞋,足以生損害於陳江樹。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江樹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江樹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法庭法官林麗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