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02號上訴人 吳家華 即臺北市私立英橋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KennedyJasonJames( 曾麟筌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外,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02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聲明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僅略稱不服原判決而依法聲明上訴,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倘上訴人係對於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上訴,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萬6,000元【計算式:
1,136,000-100,000=1,03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爰一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若上訴範圍不同,請上訴人仍於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自行計算後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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