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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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十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 律師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提出系爭即門牌號碼新竹縣○○鎮○○里○○路○○號建物所坐落之位置(即是否位於關西鎮中心,附近有何商店,繁榮程度若干,有無省道或其他重要通路可通往其他鄉鎮...等情狀,並輔以附近街道地圖為佐證),如未提出或所提資料並未齊備,本院擬將另定期日會同兩造就上開事項進行勘驗。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