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213號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浩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嘉永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陳葳慈 、 盧俊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盧俊牟之姓名是否有誤?並請補正相對人盧俊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