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476號

原告 陳逸翔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

被告 戴文湖

戴寶河

戴志銘

戴淑蕙

戴志勇

戴淑菁

李日勝

林正立

李日賢

郭美鳳

陳麗玲

陳彩碧

楊敏卿

陳彩蓮

鄭玉英

江川文篤

江川文誠

南彩英子

陳珀玲

黃明照

黃明正

黃明達

羅黃明櫻

陳文聰

王雪慧

陳美瑛

陳韻郁

陳麗郁

陳玄龍

陳玄璋

陳玄寅

陳嘉翠

陳正晃

陳安麒

陳俊銘

陳明堯

陳釗祈

陳安祈

東山文豊

陳英明

陳維恭

陳英凱

滝西安典

滝西安隆

西美香

陳欽章

陳欽卿

陳錦娟

戴寶潭

陳維宏

陳鼎宏

陳意梅

陳宇珊

陳明仁

陳明智

陳宜芬

潘美智

陳林慧嬪

陳珮華

陳珮真

簡宗夫

簡茂松

簡茂生

許簡阿絨

簡秀鑾

簡秀卿

陳威達

陳玫伶

陳怡芬

陳昀綺

陳桂誼

居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0樓

陳文德

陳彩桂

邵長永 (即 邵有田 之繼承人)

陳明楷 (即 陳文富 之繼承人)

陳明佑 (即陳文富之繼承人)

李道淵 (即 陳惠玲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二項其中關於「其中編號23至96」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編號23至9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關於編號漏載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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