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

聲請人 黃偉國

相對人 黃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動)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7萬1,5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係於114年3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可參,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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