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
聲請人 黃偉國
相對人 黃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動)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7萬1,5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係於114年3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可參,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